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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点技术特征相关的等同认定应当从严把握
发布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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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    彤  华进律师事务所


摘要: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本文就发明点技术特征相关的等同认定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什么是“等同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设置的目的:


等同原则设置的目的是给予专利权人以公平保护,若仅以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可能过度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原则在合理的边界内对权利做出扩张解释,从而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这个“合理的边界”亦不宜过度扩张而损害公众利益。


关于“合理的边界”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三项第13点中提到:

正确把握专利权保护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定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强度时要适当考虑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实际,符合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需求、创新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折衷解释原则,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视专利的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不应把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发明,应适当限制其等同保护范围。


即提出了专利权的保护强度和力度应当与其创新程度和贡献相一致的原则。


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对与发明点技术特征相关的等同认定进行探讨。

专利诉讼案件简介

2019年12月,原告广东控*公司(下称“K公司”)以被告博罗县高*电子厂(下称“G电子厂”)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0728026.7)为由,将被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笔者接受被告G电子厂委托代为出庭应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被诉侵权产品“国产类NS摇杆”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经庭审比对,被诉产品系通过下摇臂一端的弧形凸起与弹片配合形成开关,不具备权利要求1中的“按压座”。两者是否构成等同,双方分歧集中于此。


原告K公司主张:

被诉侵权产品的按压座与下摆臂一端一体成型,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电阻片背离滑块一侧设有按压座,所述按压座下侧设有弹片,所述按压座通过弹片与电阻片相连,所述下摆臂一端与按压座相连”位置、连接关系基本相同,技术手段基本相同,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应属等同特征。

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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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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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经细致比对,提出如下抗辩理由:


(1)原告K公司主张等同的特征系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点(即发明点)。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明确记载了本专利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通过下摇臂驱动按压座带动弹片在电阻片上形成轻触开关,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进一步实现了“通过下摇臂驱动按压座170带动弹片171在电阻片150上形成轻触开关,使用效果好”的技术效果。


可知,通过在下摇臂设置“按压座”进而形成“轻触开关”是涉案专利明确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


(2)与专利发明点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在认定等同范围时应从严把握。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明确记载以及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可知涉案专利发明点在于:采用特定的按压座结构来形成轻触开关。即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仅是“按压座”这种特定的结构形成的轻触开关。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开关采用了与涉案专利发明点(“按压座”这种特定的结构形成的轻触开关)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下摇臂一端的弧形结构与弹片配合形成的开关),二者技术构思完全不同,实现的技术功能和效果也完全不同,不构成等同。

专利诉讼案件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


关于争议特征是否构成等同,首先要考虑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和发明点从涉案专利说明书、评价报告及无效宣告决定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按压座这一结构及其连接关系是涉案专利的重要发明点之一,其发明目的正是通过下摇臂驱动按压座带动弹片在电阻片上形成轻触开关以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对这一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应当从严把握。


其次,手段、功能与效果应当整体考虑,但手段应列在首位。两者均可实现轻触开关的功能,但所采用的手段有所不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亦有所区别,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K公司全部诉讼请求,K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笔者代理被告G电子厂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K公司起诉。

结语:


专利权的保护强度和力度应当与其创新程度和贡献相一致,因此在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技术特征与专利发明点之间的关系,对于与专利发明点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在认定等同范围时应从严把握;对于其他技术特征,在认定等同范围时不宜过度严苛,以更为合理地保护相关专利真正的创新点所在。



>>>  主办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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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长期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熟悉化学化工、无机材料领域的相关技术,加入华进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工作十余年。具有丰富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及长期实践经验,能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曾代理近百件专利无效、诉讼案件,服务于格力、迈瑞、万孚、丽珠药业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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