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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展览的鸭兔是否侵权,看看“法律”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1-01-26
>>>  起:事件的经过


2021年1月1日,广州美术学院某教授的《鸭兔元旦》作品展览在广州开幕。
 
1月15日,该展览上的作品被网友“木子七Mindy”发微博指责抄袭了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Dick Bruna)的经典卡通作品Miffy米菲兔。该卡通形象大量出现在晨光文具上,因而被许多人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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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比图片来看,该教授的“鸭兔”卡通形象与米菲兔十分相似,最大的不同在于将米菲兔的嘴巴从标志性的“x”换成了一张鸭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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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创作者一旦被贴上“抄袭”的标签,将面临严厉的舆论审判,例如:于正和郭敬明因多年前抄袭所背负的道德债,到今天依然还不清。而本次事件的当事人更是具有教授身份,“学术不端”又是另一个极端为公众所不齿的行为。因此,此事迅速发酵,引发吃瓜群众热议。
 
2020年1月16日,该教授在自己的微博回应:“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也是研究的对象,研究它的路径,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们的记忆。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
 
这一番话又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在支持者眼中(尤以从事艺术工作者居多):这是后现代解构艺术中常见的创作方式,你们不懂。
但在反对者眼中:抄就是抄,打着艺术的幌子抄更无耻。
 
为了鼓励促进创作,著作权法给予权利人保护的同时,又开了个口子。这个口子称之为“合理使用”,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不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防止权利过于垄断而不利于大众的创作积极性。因此,上述争议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教授的这种创作方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而被法律允许。


 >>>  承:事件背后更多的信息
 
许多法律人在学法阶段,会被推荐看一部电影《罗生门》。这部电影告诉我们,同一件事,在不同的人口中会演绎出多个不同的版本。因此要评论一个问题,需要尽可能多的了解事情的真相。

从本事件的源头,网友“木子七Mindy”发表的微博来看,“要不是被报道出来,我真的不能相信这是真实发生的”,说明其信息来源是一个报道,并非展览本身。而大部分在该教授微博底下谩骂的网友,其信息来源甚至只是这个微博,因此可能存在信息随着传播而发生重大偏差的情况。

笔者在此补充一些细节,以便于更为客观的分析本事件。
 
首先,该教授已经在展览中暗示了作品创作的原型,并且在事后解释了动机。
 
在展览入口的第一个展品,即名为《有人说我像米菲》。在黑色的背景下,用红色线条勾勒出了鸭兔的形象,并且在其嘴边挂有一滴“泪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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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其采用了“像”的措辞,但通过这种方式对外提示了“米菲”的形象,引发大家的比较,并非刻意回避。可为何要使用“像”,笔者猜测其创作初期形象可能确系原创,但由于“米菲”的形象本就是用最简单的线条绘成,极易产生近似的表达,被人指出像后,就干脆直接使用米菲形象了。
 
该教授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杂志》采访时说:“我是在用大众熟知的商业形象做艺术创作,我在尝试用一代人的共同记忆,但是我的创作所呈现的故事内容,又是在当下发生的。”因此,对他而言,米菲在其作品中更多的是一种象征,象征着每个人自己。
 
事先自我揭示,事后又坦白承认的这种做派,与一般抄袭者“死鸭子嘴硬”拒不承认的姿态有所不同。
 
其次,教授的创作过程具有阶段性,其展览中并非只有一种“鸭兔”形象。
 
展览中展出了教授基于对格式塔心理学上的典型例证“鸭兔图”的感悟,从而创作出的第一阶段作品。在该阶段的作品中,鸭的嘴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兔的耳朵,表达的是人们在不同情境下会产生不同的感觉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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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中也展出了教授第二阶段的作品。其此时将鸭兔进行实体融合,将鸭嘴安在兔头上,或是将兔耳朵安在鸭头上,从而产生了新物种的原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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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后一阶段,教授才考虑将上述新物种以一种卡通形象的方式表达,这才出现了具有争议的“鸭兔”卡通形象,以及后续采用该形象的一系列的衍生作品。从最终的呈现来看,“鸭兔”的卡通形象事实上已经与心理学上“鸭兔图”概念发生重大变化。
 
虽然“争议作品”并非其展览全部,但教授利用该动画形象,表现出了大家生活中的各种场景,所占整个展览的比重较大,在各种报道中,最常见的也是该部分内容。

再次,该教授的创作模式是一以贯之的。
 
该教授此前就曾基于其他商业标志进行过艺术创作,并且是具有一定解构性的。例如其曾经将麦当劳的商标调转个头做成了一个喷水装置。麦当劳的商标倒转后如同一个“屁股”,喷水则如同撒尿。同样,他也对爱马仕、香奈儿等品牌的商标标识做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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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通过现有的素材进行再加工,呈现一种新的展现形式,是该教授习惯性的创作方式。其作为广州美院“实验艺术系主任”,决定了其艺术展现形式相较于传统艺术会更具有颠覆性。

综合上述事实至少说明,教授刻意使用米菲形象,所作出的这一套“鸭兔”展品,在一定维度上具备创作的延续性,同时也带有一位艺术从业者关于艺术执拗的理解。


 >>>  转:法律上关于合理使用的分析
 
尽管事实如此,但从现有著作权法及其一般原理来看,教授的这种做法似乎仍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首先,教授认为“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从出发点就存有谬误。

著作权本身是一种私权,不论作品知名度高低与否,大众是否熟悉,只要作品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其权利;并且,知名度越高的作品,其受到保护的商业价值往往越大。
 
比较知名的一个例子是法国观念艺术之父马塞尔·杜尚所绘的《带胡须的蒙娜丽莎》,这幅作品其实是直接在一幅达·芬奇名作《蒙娜丽莎》的印刷品上,用铅笔涂上了山羊胡子而产生的,这是一个典型的对公共知识和信息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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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保护具有一定期限。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杜尚在为蒙娜丽莎加上胡须时其实已经距离其作者达芬奇逝世达四百年,早已不在当时著作权法保护期内,该作品已流入公有领域。
 
而米菲兔的形象由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最早在1955年创作,作者于2017年去世。由于中国与荷兰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此上述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保护期限至2017年后第五十年,权利目前由该画家的合法继承人所行使。因此,米菲作品由权利人享有著作权,不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他人要想使用应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
 
其次,教授将其艺术创作视为一种“创作研究”,但对外展览已超出个人研究范围。
 
著作权法的确规定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该条款有个前提是“为个人目的”。例如,临摹他人作品,以此研究他人作品的笔法、意境,进行绘画技能的自我提升,自然受到上述条款规制。如果将上述作品对外展览,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目的,而带入了参展方展览的目的。
 
或许从艺术家的角度看来,观察大众在欣赏展览时的反馈也是其研究的一部分,但大众欣赏展出作品本身绝非出于配合作者“研究”的目的。要把展览这个行为也强加到创作研究中,这明显扩大了对于法律的解释。
 
再次,教授认为这是对米菲作品的一种“有意挪用”。但是,挪用他人作品也不能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利用他人作品的基础进行再加工,这在艺术创作中也比较常见。这主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通过再创作,原作品所要表现的精神内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只是在表达方式上或是载体上发生改变,那这种再创作属于改编。改编他人作品需要经过权利人同意。

2、如果通过再创作,实现了原作品的功能和价值上的根本转换,例如是对原作品的批判和讽刺,或是通过再创作赋予原作品崭新的功能和价值,那么以上创作可以视为是一种转换性的合理使用。
 
应该说从本意上,教授想走的是转换性使用的这条创作路线。他想把米菲作为一代人的象征,将其作为一种符号,在该符号上结合当代生活进行创作。

例如以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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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只拎着包包的鸭兔,包上的logo跟著名奢侈品品牌香奈儿的商标极其相似,观众可以从中看到自己,读到当代都市女性对于奢侈品的崇拜。作者刻意将香奈儿商标两边打了个转,可以想象这里面或多或少带有表达了作者对于奢侈品嘲讽的态度。单从这幅作品上来看,符合一定的转换性使用的创作方式。
 
但是,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与转换性的程度相关。

再看以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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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作品名为《彩蛋是鸭蛋吗?》,与米菲原作品的构图完全相同,甚至连三只杯子的摆放方向,以及餐盘中食物的数量都完全一致。教授通过作品名称,给大众提供了一些思考,诚然鸭兔和鸭蛋的这种关联性在原作中确实是不具备的,但这样的思考显然不足以带来转换性。
 
除此之外,类似于这样与原作构图相同的作品,在整个展览中还有许多。与其说这是一种创作,还不如说这是一种对于原作品的再解读。因为这种所谓的“创作”并不体现在于作品的表达上,而是体现在思想上,从著作权法角度看,这不会产生新的作品。
 
更需要注意的是,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还与整体的“适当性”相关。即不能有过度使用,否则就会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例如,在整个展览中,仅夹杂个别米菲兔转换性作品,或者有多件针对不同形象的转换性作品,但均点到为止,那么可谓适当;但若在展览中大篇幅使用米菲兔的转换性作品,甚至成为了展览的主要部分内容,那显然就超过了适当的范围。
 
综上,虽然教授主观上认为其对于米菲的使用符合艺术创作的规律。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已然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


 >>>  合:事件带来的思考

也有些创作者出现一种担心,在创作过程中是否会碰巧与他人作品雷同,因而卷入“抄袭”风波。这些创作者其实大可以放心,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原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即使作品本身相似,但如果创作者是独立创作,而并未接触过他人作品,那么是不构成侵权的。教授已自曝其接触过米菲作品,自然不在本条讨论范围之内。

如果创作者故意抄袭,那不仅在道德上将受到人们的唾弃,也会面临法律严惩。我国近年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在已公布并将于2021.6.1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中更是引入了关于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教授说道:“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这句话的潜台词可概括为:“要是侵权早就有人告我啦!没人告我,即不侵权”。

的确,民事侵权不告不理;教授是否需要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需要看米菲兔的版权方是否有起诉的意愿;但是否侵权与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是两回事,没有控告让其承担侵权责任,不表示其行为不侵权。此外,如果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主动追究行政处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也正如教授所说“无论是什么样的观点,都是在为艺术的普及发声”。我们需要更多关注在法律框架下艺术创作边界的理性探讨和法律分析,而不是看到作品相近似就认定“抄袭”而出现的谩骂。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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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超过10年,主要从事商标、著作权、专利的争议解决。曾为得力、盾安、大搜车、正华、长川、SKG等多家知名企业以及《向往的生活》、《中国新说唱》等多档节目提供过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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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熟悉商标基础业务,擅长商标评审类案件,在商标驳回复审、撤三答辩、无效答辩方面具有一定的实战经验。曾服务于盾安、三维通信、舜宇、大搜车等企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