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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进帮助中国制造企业获得美国337案件胜诉裁定
发布时间:2020-11-16
日前,华进曾旻辉律师团队代理的中国餐饮设备制造出口商“乐百纳”和“良升”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初步裁定胜诉,为华进在保护中国民族品牌、推动“双循环”实现“双驱动”、护航中国企“走出去”方面再立新功。


>>>  案情简介


· 关于“乐百纳”和“良升”:



“乐百纳”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是一家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商业厨房设备生产制造企业,产品线围绕欧美高端商用餐饮厨房设备,可为广大餐饮企业提供国内一流的西餐设备,出口产品中80%销往欧美市场,其次还包括东南亚、拉美以及非洲市场,累计60 多个国家和地区。“乐百纳”的西餐设备极具价格优势,产品质量优于同行,在欧美客户中享有良好的客户评价。“良升”则是负责“乐百纳”餐饮设备产品海外销售的贸易公司。


· 337调查缘由:


2019年5月30日,美国特拉华州的三家餐饮设备公司Illinois Tool Works Inc.,Vesta Global Limited,Vesta (Guangzhou) Catering Equipment,Admiral Craft Equipment Corp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提出337调查,指控中国的7个被告(中国企业和个人)生产和销售的某些餐饮设备产品及其部件侵犯其商业秘密,违反美国的337条款,请求启动337调查并签发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禁止违法餐饮设备及其部件进入美国市场。


2019年6月27日经过近一个月的立案审查,ITC公告宣布启动本次调查。


ITC的最终立案通知书在原告的诉状基础上减少2名个人被告,仅列出5个被告,其包括:

GuangzhouRebenet Catering Equipment,Manufacturing Co., Ltd.(广州市乐百纳餐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乐百纳”),

AceplusInternational Limited ( aka Ace Plus International Ltd.) (简称“Aceplus”),

Guangzhou Liangsheng Trading Co.,Ltd.(广州市良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良升”) 3家中国的餐饮设备公司,以及2名中国自然人。


乐百纳接到调查诉状后,面对胜诉率较低的商业秘密337调查和高额的应诉成本,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采取积极应对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  案情亮点


亮点一:

快速组建中美联合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立案阶段,乐百纳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和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商务局和知识产权局)的帮助下,初步了解337调查的基本规则、337调查对企业的重要性,选择在帮助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经验具有丰富经验的华进律师事务所,作为乐百纳的中国律师团队为该案件提供全程咨询顾问服务,为应诉提供坚实的专业力量保障。


为解决涉外案件中中美双方法律、流程、语言等方面差异障碍,华进律师事务所协助乐百纳快速选择了全美排名头部的斐锐律师事务所共同组建中美联合律师团队,华进律师团队通过充分分析原告诉状,发现原告诉状中存在多处不实指控和严重瑕疵,经过与斐锐律师团队商讨和确认后将其提交给法官,最终迫使原告不得不修改原始的诉状,主动撤回针对2名中国自然人被告的指控,以及诉状中其他证据不足的指控。

 

亮点二:

深入分析原告意图制定积极抗辩策略


在证据开示阶段原告律所充分利用337调查程序的特殊性,在规则允许范围内采用各种手段以拖延时间、增加被告应诉工作量和破坏中国企业诚信为目的,频繁对被告设置应对应诉障碍。华进律师团队及时向乐百纳解释中国和美国企业在诉讼策略理解上的异同点,减轻乐百纳的心理压力;同时,斐锐律师团队对原告律师团队每一个举动进行实战分析,与华进律师团队共同分析原告每种手段的真实目的,将应诉障碍一一化解,保证法官对被告乐百纳的诚信进行客观判断,为中国企业争取公平合理的应诉权利。


在准备庭审阶段,立案前应诉团队决定以“美国国内产业不成立”作为主要抗辩点的应对策略,团队通过良好的信任沟通,避免受原告律师团队诉讼策略的干扰,在应诉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一主要抗辩点,寻找原告证据漏洞进行积极抗辩,最终获得法官认可。



>>>  判决结果


原被告双方针对“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这一焦点开展长达一年的证据开示和质证。


2020年7月案件法官发布了初裁命令,支持对美国国内产业没有实质性损害的动议,中国餐饮设备制造出口商“乐百纳”和“良升”获得初步裁定胜诉。



>>>  主办人介绍


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从业23年,具有坚实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以及多年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擅长机械、电子领域的专利事务处理,代理过大量专利申请案以及侵权诉讼案,在知识产权诉讼和企业科技创新战略、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规范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承办了400余起知识产权诉讼类案件,案件类型涵盖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等,尤其是处理了大量的涉外案件。其中,代理的广东泓利机器有限公司与顺德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熊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2017年度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主办案件中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的三件专利侵权纠纷中,判决奥克斯赔偿格力电器4600万元的经济损失,刷新了家电行业专利侵权赔偿额的新记录。


《世界商标评论》WTR1000上榜律师,国际商标协会法律法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欧洲商标权利人协会专家委员,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委员,中华商标协会国际交流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知识产权全链条获权、确权、用权、维权法律业务,代理过大量商标争议案件及诉讼案件,常年服务于国内外知名企业如华为、碧桂园、韩国现代集团、英国戴森、美国Coach等。多次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典型案例奖”、“业务成果奖”、“专业委优秀委员”等荣誉称号。

具有十余年的知识产权企业实务经验,先后在富士康科技集团及杭州某智能硬件公司任职。擅长海外诉讼案件,5件美国地方法院案件和3件美国337调查案件,均以和解和胜诉结案,负责诉讼案件超过200件,无效案件超过30件,终裁无一败诉;建立企业海关国内外维权体系,中国海关“清风行动”中负责的案例被评为“2016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经典案例”,是十大经典案例中唯一专利保护案件。目前专注于帮助企业进行337调查诉讼管理、协助企业应对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 。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目的为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 调查机关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进行337调查。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

其职能主要包括:
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

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

· 调查对象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查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
(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
(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
(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
(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 调查程序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
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一项337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 贸易制裁性

337调查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337条款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

另外,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