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乐百纳”和“良升”:
“乐百纳”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是一家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商业厨房设备生产制造企业,产品线围绕欧美高端商用餐饮厨房设备,可为广大餐饮企业提供国内一流的西餐设备,出口产品中80%销往欧美市场,其次还包括东南亚、拉美以及非洲市场,累计60 多个国家和地区。“乐百纳”的西餐设备极具价格优势,产品质量优于同行,在欧美客户中享有良好的客户评价。“良升”则是负责“乐百纳”餐饮设备产品海外销售的贸易公司。
· 337调查缘由:
2019年5月30日,美国特拉华州的三家餐饮设备公司Illinois Tool Works Inc.,Vesta Global Limited,Vesta (Guangzhou) Catering Equipment,Admiral Craft Equipment Corp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提出337调查,指控中国的7个被告(中国企业和个人)生产和销售的某些餐饮设备产品及其部件侵犯其商业秘密,违反美国的337条款,请求启动337调查并签发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禁止违法餐饮设备及其部件进入美国市场。
2019年6月27日,经过近一个月的立案审查,ITC公告宣布启动本次调查。
ITC的最终立案通知书在原告的诉状基础上减少2名个人被告,仅列出5个被告,其包括:
GuangzhouRebenet Catering Equipment,Manufacturing Co., Ltd.(广州市乐百纳餐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乐百纳”),
AceplusInternational Limited ( aka Ace Plus International Ltd.) (简称“Aceplus”),
Guangzhou Liangsheng Trading Co.,Ltd.(广州市良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良升”) 3家中国的餐饮设备公司,以及2名中国自然人。
乐百纳接到调查诉状后,面对胜诉率较低的商业秘密337调查和高额的应诉成本,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采取积极应对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 案情亮点
亮点一:
快速组建中美联合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立案阶段,乐百纳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和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商务局和知识产权局)的帮助下,初步了解337调查的基本规则、337调查对企业的重要性,选择在帮助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经验具有丰富经验的华进律师事务所,作为乐百纳的中国律师团队为该案件提供全程咨询顾问服务,为应诉提供坚实的专业力量保障。
为解决涉外案件中中美双方法律、流程、语言等方面差异障碍,华进律师事务所协助乐百纳快速选择了全美排名头部的斐锐律师事务所共同组建中美联合律师团队,华进律师团队通过充分分析原告诉状,发现原告诉状中存在多处不实指控和严重瑕疵,经过与斐锐律师团队商讨和确认后将其提交给法官,最终迫使原告不得不修改原始的诉状,主动撤回针对2名中国自然人被告的指控,以及诉状中其他证据不足的指控。
亮点二:
深入分析原告意图制定积极抗辩策略
在证据开示阶段,原告律所充分利用337调查程序的特殊性,在规则允许范围内采用各种手段以拖延时间、增加被告应诉工作量和破坏中国企业诚信为目的,频繁对被告设置应对应诉障碍。华进律师团队及时向乐百纳解释中国和美国企业在诉讼策略理解上的异同点,减轻乐百纳的心理压力;同时,斐锐律师团队对原告律师团队每一个举动进行实战分析,与华进律师团队共同分析原告每种手段的真实目的,将应诉障碍一一化解,保证法官对被告乐百纳的诚信进行客观判断,为中国企业争取公平合理的应诉权利。
在准备庭审阶段,立案前应诉团队决定以“美国国内产业不成立”作为主要抗辩点的应对策略,团队通过良好的信任沟通,避免受原告律师团队诉讼策略的干扰,在应诉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一主要抗辩点,寻找原告证据漏洞进行积极抗辩,最终获得法官认可。
>>> 判决结果
原被告双方针对“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这一焦点开展长达一年的证据开示和质证。
2020年7月案件法官发布了初裁命令,支持对美国国内产业没有实质性损害的动议,中国餐饮设备制造出口商“乐百纳”和“良升”获得初步裁定胜诉。
>>> 主办人介绍
具有十余年的知识产权企业实务经验,先后在富士康科技集团及杭州某智能硬件公司任职。擅长海外诉讼案件,5件美国地方法院案件和3件美国337调查案件,均以和解和胜诉结案,负责诉讼案件超过200件,无效案件超过30件,终裁无一败诉;建立企业海关国内外维权体系,中国海关“清风行动”中负责的案例被评为“2016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经典案例”,是十大经典案例中唯一专利保护案件。目前专注于帮助企业进行337调查诉讼管理、协助企业应对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 。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目的为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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