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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驰名商标、阻击恶意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0-10-21
>>>  案情背景


2006年11月21日,刘某在“床垫”上申请系争商标“龙凤穗宝及图”,商标局于2009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广州穗宝床垫厂认为刘某“龙凤穗宝及图”商标系摹仿其名下在先字号及在先穗宝注册商标,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8年1月2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按照商标法律规定,如认为系争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商标法第30条,或者认为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第32条,需在该系争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逾期不予受理。本案距离系争商标“龙凤穗宝及图”核准注册之日2009年11月21日已超出5年期限,故此无法依据2001年《商标法》30条、32条主张系争商标无效。

能够不受5年限制的法律依据只有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系争商标“龙凤穗宝”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的复制摹仿驰名商标的情形呢?


刘某认为:引证商标穗宝在系争商标申请日(2006年11月21日)前未达到驰名状态,其以生产为目的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并非摹仿抄袭知名品牌,不存在主观恶意,系争商标经过其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本案代理律师凭借其在知产领域的资深经验,精准收集引证商标穗宝认驰证据,最终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裁定,成功无效系争商标,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要点直击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之规定,主要困难点如下:


1.主张保护的引证商标构成驰名;

2.诉争商标是对驰名商标标识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困难点一:

如何证明主张保护的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驰名状态?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由于前述法条规定较为原则,加上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客观且全面地进行审查,便使得代理律师的证据收集工作繁冗复杂。


本案行政程序中,广州穗宝家具装饰厂共向商评委提交了五个引证商标,代理律师在综合考虑所掌握的认驰证据、引证商标的认驰难度、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近似程度后,于诉讼中明确主张第1111217号“穗宝”商标在“床垫”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明确发力点


代理律师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商标在某一特定时段达到特定知名度的事实判断。首先是时间问题,“某一时段”指的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次是证据收集范围问题,就本案而言,不仅要收集“穗宝”商标的使用证据、宣传证据、认驰记录等《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明文规定的几种证据,还应抓住“知名度”这一本质,收集“穗宝”商标知名证据,“穗宝家具装饰厂所获荣誉材料”、“穗宝商标获奖证明”、“穗宝弹簧软床垫获中国名牌产品的公告”、“穗宝荣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关于穗宝家具装饰厂报道”即为“穗宝”商标的知名度提供了充分依据。


困难点二:

诉争商标是对驰名商标标识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系由美术化拼音“SuiBao”勾连成扇形、内部以高楼图案为轴、汉字“穗宝”立于两侧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均系由汉字“穗宝”构成的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三由黑色矩形背景、内嵌有白色汉字“穗宝”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五系由汉字“穗宝家私”构成的的文字商标,各引证商标共同显著识别部分系汉字“穗宝”。诉争商标系从上而下由圆形外环内嵌龙凤图案、汉字“龙凤穗宝”、大写拼音“LONGFENGSUIBAO”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穗宝”,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近似,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标识的复制、摹仿


“证明诉争商标系恶意注册”属于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证明难度较高。对此,代理律师认为,应当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其主观意图,证明主观恶意的证据主要有两种,即“囤积商标”和“抢注知名商标”;对于利用关联关系囤积、抢注商标的情形,还应举证证明两者存在“关联关系”。本案中,一、二审提交的“刘某及其关联企业的其他商标抢注情况”、“刘某抢注海马和大长今商标档案信息及相关市场情况”即证明了诉争商标申请人存在“抢注知名商标”的情形,其注册诉争商标系“恶意注册”。且刘某及诉争商标授权许可使用人与第三人同属于广东省,刘某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存在合理正当的申请意图及来源,最终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构成恶意注册。


困难点三:

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程度。


关于是否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程度。该要件所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同时,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虑其自身知名度与显著性高低,对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驰名商标,应当给予更宽的保护。


本案中,“穗宝”系列引证商标使用在“床垫”等商品上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家具;床;弹簧床垫”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原告的驰名商标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  案件启示


驰名商标凭借其所蕴含巨大商业信誉,受到《商标法》的“特别优待”。在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正确的证据收集以及精准的法律适用,不仅能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贯彻“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原则,更能有效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满足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承办律师:黎叶、欧平凤、卢淑玲


《世界商标评论》WTR1000上榜律师,“商标领军人物”。黎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从业18年,从业以来代理数百宗商标行政确权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知识产权服务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诉讼和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等高水平、多层次法律服务。为美的、oppo、万和、华多、穗宝床垫、斧标驱风油、yonex羽毛球等企业就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布局、处理侵权诉讼、解决商标权属纠纷、应对不正当竞争。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具备坚实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及实战经验。为美的、万和、华多、OPPO、穗宝等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及预警方案,代理“龙凤穗宝”、“万和”、“亿航”、“欢聚宝”、“madem””等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确权案件,成功认定“美的”、“万和”为驰名商标。为梁介福药业公司、广汽本田、南航、魅族等多个企业提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版权侵权等法律诉讼服务。在知识产权购买谈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亦具备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法律服务。


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为美的、OPPO、穗宝、华财等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商标确权诉讼等法律诉讼服务,擅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商标风险监控及维权等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