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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如何力挽狂澜呢?
发布时间:2020-04-29

当企业的商标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企业还有希望获得这个商标吗?

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又是如何力挽狂澜、反败为胜? 美的集团申请在“奶油机、洗碗机、家用豆浆机”等商品上注册“精萃IH”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美的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商标“精萃IH”与引证商标“IH”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美的集团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办案重点

1、申请商标确与在先商标近似吗?2、确因近似被驳回,如何突破困局、“迂回”注册?

>>>  庖丁解牛

重点一: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吗?

美的诉争商标为“精萃IH”,引证商标为“IH”。美的集团复审时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中,“IH”为“Induction Heating”(电磁感应加热)的缩写,所代表的是家电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并不具备显著性特征,该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应该是“精萃”二字。据此,诉争标中的“精萃”与引证商标中的“IH”并不相近似。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却有可能认为:

1.诉争商标“精萃IH”与引证商标进行比对时,若因“IH”不具备显著性便将“IH”剔除,仅对剩余的“精萃”二字进行审查,将会破坏诉争商标作为整体进行注册申请的完整性;

2.即使将引证商标中的“IH”其视为《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特征”,在此种情况下,若允许原告申请注册的“精萃IH”在与引证商标比对时去除“IH”部分,却许可其将“精萃IH”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基于上述二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会将诉争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进行比对,从而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相近似。由于诉争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两者的“IH”在文字及发音相近,结合我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重点二:确因近似被驳回,如何突破困局、“迂回”注册?

代理律师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比照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由于比照对象缺失,该条便无从适用。

代理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引证商标可以基于两方面的理由被无效:

1.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IH”为“Induction  Heating”(电磁感应加热)的缩略语,为厨卫家电产品常用的加热方式。
无效宣告申请人通过列举“IH”各类家电产品上的使用及宣传情况;“IH”在家电行业研究领域中作为通用技术术语被长期广泛的使用;媒体对于“IH”产品的相关报道,从而证明“IH”已被作为专业术语在厨卫家电产品上广泛使用,仅表示技术、功能特点,且相关公众对于“IH”的含义有广泛的认知。
因此,引证商标“IH”使用在“馒头机;豆芽机;家用豆浆机”等具有具有加热功能的设备上,仅仅表现了商品的技术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功能,不具有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宣告无效。

2.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搅拌机;和面机;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打单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厨房用电动碾磨机”等不具备加热功能的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技术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依法应予以宣告无效。

基于上述两个事实与理由,引证商标最终由于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该无效裁定已生效。

由于在先权利的阻碍消失,《商标法》第三十条无法适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华进团队成功帮助美的集团获得“精萃IH”商标。

>>>  举一反三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与现有在先商标进行近似审查是必要的环节。在商标行政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商标大部分都因与现有在先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而被驳回。对于这种情况,通常有两种办案思路:

1.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标识不近似、不混淆,或者指定商品不类似;2.想办法消除在先权利阻碍。

现有已公布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案例统计发现,通过否定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成功率非常低。目前实操中比较有保障的做法是,采取一切办法、消除在先商标阻碍,《商标法》第三十条自然无法适用,才能达到企业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期望。